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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609: 38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震发〔2018〕24号

各区县地震局(科技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

现将《济南市地震局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地震局  

2018年10月18日

 济南市地震局

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成本,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就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区域是指本市辖区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

第三条  区域内有以下建设项目的,开发区、功能区或连片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  各开发区、功能区或连片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在我市备案的地震安评单位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形成的评价报告应当报山东地震学会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审查后的安评报告方可使用。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审查专家组的意见,修改报告或者补充工作,重新提交技术审查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六条  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按照安评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不再单独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特殊项目除外)。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依据《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项目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

2.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

3.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

4.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5.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二、水利和能源项目

1.Ⅰ级水工建筑物和l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3.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

4.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5.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通信项目

1.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

2.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生命线工程

1.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

2.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

3.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

4.城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项目。

五、特殊项目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2.重要军事设施;

3.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六、其他重要项目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2.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3.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

4.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5.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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