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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如何分级?
发布日期:2019-04-0914: 20 浏览次数: 字号:[ ]

地震灾害等级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一种方法是以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经济损失为指标。2012年8月新修订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按照地震造成死亡和失踪人数或经济损失程度、震级大小,把地震灾害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具体规定如下: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至30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至7.0级地震;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至6.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10至5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至6.0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至5.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至5.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这是我国首次把失踪人数考虑在内作为指标来划分地震灾害等级。地震灾害等级的确定,是启动不同级别地震应急响应的最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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