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中心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震监测中心各处室(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由采购人组织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的项目,以及合同约定验收方式为专家验收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验收,采购人不再组织验收。
第六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七条 采购活动实施处室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处室主要负责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方案,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综合处负责做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八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采购人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格式见附件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由采购处室牵头成立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综合处、机关党总支等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但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和采购经办人应当回避。
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可实行自行简易验收方式。自行简易验收小组应当由采购处室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使用人员等至少3人组成。原则上,采购经办人不再担任验收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负责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一)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式及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规定要求、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
(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结论性意见,按照货物、工程、服务不同类别填报验收书(格式见附件2),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及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告采购人进行确认。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以下统称“分段验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
(一)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或服务承接完结情况。
(三)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四)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必要时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估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且未增加合同金额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
第十七条 对网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第十八条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单位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四章 履约验收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合格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不合格时,应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一)货物类项目一般应在限期内更换合格产品。
(二)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按照验收意见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三)限期整改达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仍达不到合格的,验收报告中注明供应商违约情节,按合同约定条款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应当严格保守项目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必要时应当签署保密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财采〔2022〕3号)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