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媒体和网络舆情信息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应对机制,有效处置各类舆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科学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避免、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营造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良好的舆论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舆情信息包括媒体舆情和网络舆情,主要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互联网上的新闻报道、论坛帖文、微博微信、视频音频等反映市地震监测中心的突发事件、批评质疑、意见建议、民生诉求等信息。
舆情信息监测的重点载体:济南舜网,新华网济南频道,大众网,新浪网,搜狐网,人民网,凤凰网;新浪微博,今日头条济南栏目;济南电视台新闻频道、生活频道;济南交通广播,济南经济广播;济南时报,济南日报,齐鲁晚报。
第二条 市地震监测中心成立舆情信息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舆情信息监测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市地震监测中心舆情信息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机关党总支)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舆情信息的日常监测、收集、筛选、上报。相关分管领导任工作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监测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处室(机关党总支)安排政治过硬、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1名组成工作小组。
各处室(机关党总支)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负责舆情上报、转办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支持,负责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办公室、科技监测处负责及时通官网、政务微博、微信、“爱济南”新闻客户端进行信息发布;涉情处室负责现场调查处置、收集研判舆情、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起草信息发布稿等。
第三条 舆情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舆情性质、传播范围、危害程度和可控性等因素,将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个等级。
重大舆情信息主要指各类媒体、网站均有报道刊登,严重影响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负面信息。
较大舆情信息主要指本市媒体、网站报道刊登,涉及市地震监测中心工作的意见类、批评类、质疑类信息或国内知名网站转载的相关帖文、报道等,影响市地震监测中心工作的负面信息。
一般舆情信息主要指本市媒体、网站报道刊登的建议类、询问类、诉求类信息,受普通网民、微博、微信号关注转发,未形成网络新闻。
第四条 舆情信息处置坚持“快速反应、主动应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观望、不推诿、不放任,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发现舆情信息后,第一时间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涉情处室1小时内向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舆情发生时间、地点、传播情况、主要涉及单位和人员、事件真实情况和背景等。
重大、较大舆情出现后,由办公室第一时间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室。
第五条 根据舆情信息情况进行分级响应,发生重大舆情信息时,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指挥,迅速召集有关人员,科学研判形势,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人员责任,提出处置意见。
发生较大、一般舆情信息时,由涉情处室分管领导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召集有关人员,组织协调处置舆情信息,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主要领导。
第六条 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迅速发布权威信息。由领导小组根据舆情性质和影响范围,研究确定信息发布口径,迅速作出初步回应;在市宣传、网信部门指导下,1小时内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最大限度地消除舆情信息负面影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七条 舆情平息后,经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决定终止舆情信息处置程序,涉情处室对舆情的成因、处置、影响等进行总结评估,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舆情信息处置总体工作情况,查找问题,汲取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避免舆情再度出现。
第八条 对于舆情信息处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推诿、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擅自发布有关不实信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